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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土地登记办法》第五十条、第七十六条以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我局对以下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公告,若有异议,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克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,逾期未提出将依法给予注销登记,同时声明作废。
土地使用权人
土地座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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